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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关于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6/3/3     浏览次数: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房地产管理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推动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建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衡量绿色建筑项目质量的重要标杆,也是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抓手。截止目前,我省已有86个项目通过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识,总建筑面积达1400多万平方米,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积极引导鼓励本地区有条件的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加快提升本地区绿色建筑项目水平。
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建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进行统一公示、公告、颁发证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并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进行统一公示、公告、颁发证书,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机构评定。
三、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月1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按照新国标进行评价。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
联系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朱  力  0551-62871529
魏  放  0551-63492966(兼传真)
邮  箱:ahjskjc@126.com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建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
               

                         2016年2月26日

建科〔2016〕35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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