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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的主要内容围绕“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和“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展开,其中对于16号令、843号令中的相关规定和名词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
不难看出,16号令实行一年多以来,尽管各地均按照要求在逐渐完善和规范依法必须招标制度,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违背“放管服”精神、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做法。同时,对于16号令中涉及的一些名词,由于之前并未给出详细界定,在实践中也存在各有说法的理解,本次发改委出台《通知》(征求意见稿),想必也是意在澄清争议点,进一步推进落实16号令、843号令的制度规定。
小编摘录和整理了征求意见稿中的重点内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
(1)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2)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4)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16号令中规定的“400万”、“200万”、“100%”、“10%”等数额,均包含本数。
二、 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
(1) 政府采购工程达到16号令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规定规模标准的,应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进行招标。
(2) 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招标方式。其中,选择招标方式的,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要求。不选择招标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选择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政府采购工程以外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人可自主选择采购方式。
(2)国有企业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