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为深入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化改革工作,促进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发展,规范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5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制定了 《安徽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团体标准是指由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标准化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团体标准具有能够及时响应市场需求、迅速跟进新技术新产品、制定工作机制灵活、技术指标水平领先等特点。发展团体标准,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进一步释放社会团体创新潜力,将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有利于扩大标准的供给,提高标准供给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标准服务能力,促进标准化改革工作进程。
国家高度重视团体标准发展,出台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等系列文件,支持引导团体化标准发展。201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将团体标准纳入国家标准体系,确立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安徽省也积极支持团体标准发展,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鼓励社会团体发展,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我厅印发的《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建标〔2017〕266号),也将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纳入了相关要求。
目前,我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发展主要存在着社团对标准改革政策不熟悉、团体标准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急需出台政策予以引导和规范,因此,我厅制定了《规定》,对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修订原则、编制程序、法律地位、监督要求等方面提出统一要求,使工程建设社会团体在团体化标准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促进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发展。
二、《规定》内容简介
《规定》分总则、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实施、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监督和附则共五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定义、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职权、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地位和制定基本要求等。
(二)第二章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制定(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原则、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的程序要求等。
(三)第三章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实施(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推广实施原则和相关扶持措施;鼓励我省工程建设与管理等工作中应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鼓励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可纳入地方和部门奖项评选;规定了工程建设团体标准转化地方标准的原则。
(四)第四章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监督(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建立了自我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为一体的全面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团体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规定了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接受社会监督。
(五)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施行的时间。
三、《规定》主要创新点
(一)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政策精神
一是简政放权,不设行政审批备案。《规定》要求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社会团体主体及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均不需备案,不设立行政审批,不经行政干预,鼓励社会团体自愿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第三方评估,市场自行选择、优胜劣汰。二是创新监管,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鼓励社会团体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和自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了自我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为一体的全面监督机制。三是优化服务,加大扶持力度。确定了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地位,经合同约定采用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依据;建立了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互相转化的渠道;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可申请转化为地方标准。
(二)提出了对社会团体信息公开规范和监督要求
公开透明是现代社会对社会组织提出的基本要求,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这一制度可以调动社会公众力量对工程建设团体标准进行监督,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